2005年7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自停收费取信于民
陈有西

  连接广州到番禺的洛溪大桥,于今年6月底还清全部建设贷款本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、国务院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广东省政府决定7月1日零时起终止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。广州各公共汽车公司对过洛溪大桥的13条线路向乘客另外加收的过桥费也同时停止。这可能是我国实施道路收费制以来,第一例还贷结束停止收费的大桥,让交通运输业主和广大群众看到了希望。
    公路和大桥、隧道收费,最早是从其他国家引入我国的。我省最早的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温州鸥江大桥收费,在全国都可能是开了先河的。在当时,过路收费,大家还不十分习惯。时间一长,大家慢慢习惯了。以路养路的优越性充分显示出来,道路建设资金大大增加,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积极性空前高涨,全国的公路网特别是高速公路近十年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,通行能力大大提高,交通成了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。
    但与此同时,道路收费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,主要是设定权混乱、收费权不规范、收费去向不透明、交通成本和群众负担大大加重、收费和服务质量不相符等问题。过密收费、过高收费、高速公路成慢速公路,社会各界也颇有怨言。特别是运输成本过高,引发了超载和事故高发,消极片面的问题也不少。
    另外,还有收费权的遥遥无期问题。有些收费的地方政府和收费机构,不太愿意在收回成本和合理利润后,主动还路于民,恢复免费通车,而是隐瞒收益,一直收下去。
    洛溪大桥取消收费,也是来之不易的。当地有关机构也反对取消收费,争议很大。该桥属政府贷款建设、用收费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,1988年8月建成通车并开始收费。据广东省审计厅审计,该项目建设投资总额7.88亿元人民币,还贷本息共12.58亿元,今年6月底已还清全部建设贷款本息。广东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,执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规定,果断地决定取消收费。
    《公路法》第60条规定,政府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,按照收费偿还贷款、集资款的原则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。国务院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第14条规定,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,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、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,最长不得超过15年,中西部省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;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,最长不得超过25年,中西部省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。
    按照这些规定,全国最早开始收费的路、桥、洞,近年来都要相继取消收费。大路朝天、通行无阻的交通高速时代,即将在我们面前展现。我们期待各地政府认真地审计公路桥梁的收费状况,坚决果断地执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。这是政府依法行政、科学民主决策和取信于民的一个具体行动。